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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用人单位,个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确认存在分歧时,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所造成,这种情形下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作为法政策性规范,首次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是对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和相关配套法规滞后的回应,以期实现保障平台众包从业者合法权益之价值。以从属性理论为解释进路,对“框架协议”“单次接单行为”和“持续接单行为”的内在法律机理进行逐一探析。澄清被误读的事实优先原则;进而论证正常激励机制难以成为劳动义务来源;并强调须结合个案优先甄别隐蔽劳动关系;最终...
“中德平台用工中的劳动从属性研讨会”成功举办
中德 平台用工 劳动从属性
2024/1/8
“美国工作场所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学术讲座在线举办(图)
美国 劳动纠纷 解决机制 学术讲座
2024/1/8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明确,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田思路教授:数字经济下劳动法适用的路径选择(图)
华东政大 田思路 数字经济 劳动法
202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