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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劳动关系相关记录93条 . 查询时间(0.23 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用人单位,个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确认存在分歧时,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所造成,这种情形下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作为法政策性规范,首次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是对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和相关配套法规滞后的回应,以期实现保障平台众包从业者合法权益之价值。以从属性理论为解释进路,对“框架协议”“单次接单行为”和“持续接单行为”的内在法律机理进行逐一探析。澄清被误读的事实优先原则;进而论证正常激励机制难以成为劳动义务来源;并强调须结合个案优先甄别隐蔽劳动关系;最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今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在岗位上发挥余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行政法规规定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衢州市春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百岁苑13号301室。定代表人:周玉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秀芳,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一审第三人:张期君,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再审申请人衢州市春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秀芳、一审第三人张期君确认...
广东省东莞市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一届四次理事会议暨“劳务派遣的规范与发展”研讨会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在东莞成功召开。东莞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市人社局、两级法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联、有关高校、行业协会以及劳动关系研究会理事和会员共计50人参加了会议。
张某2003年在麦尔控股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5年任副总经理,2017年2月被麦尔控股调任至控股全资子公司麦尔铝业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7万元并缴纳“五险一金”。2018年2月,张某被麦尔控股免去麦尔铝业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职务,也未安排其他工作,免职并无张某经营管理过错原因,属企业内部正常职务调整,工资自2018年3月起一直没有发放,五险一金也未缴纳,20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阜城县华胜铸造机械厂,经营场所:王集乡朱辛庄村。经营者:朱培勇,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龙(系张立山之子),男,199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再审申请人阜城县华胜铸造机械厂因与被申请人张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民终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张家口宣化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张家口宣化石油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7民终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石化张家口宣化石油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无论被申请人在原河北石油公司六六零四石油管理处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还是之后申请人机构变更、合...
杨冬梅,女,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常委、工会学院兼工会干部培训学院名誉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中国工人历史与现状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大国工匠与劳动模范研究所、当代工运研究所所长,中共十八大代表。
《雇主组织法论——以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为中心》是一部从雇主组织法视角研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专著。第一、二、三章研究不同的劳动关系基本模式下雇主组织的法律主体界定、功能及其制度基础,着重于不同社会环境、制度架构下雇主组织法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之互补性,以及其面对去管制劳动政策的不同应对。第四章回溯了我国近代雇主组织立法、职能及其制度保障,第五、六、七、八、九章结合前四章的理论模型与分析工具,阐述当...
为依法解决劳动争议,促进首都就业稳定,企业经营稳定,2020年6月4日下午,北京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举办第2期公益法律讲堂,邀请市三中院法官、《北京市法院劳动争议办案规范》主要执笔人龚勇超同志作主题为“疫情期间你所关心的劳动争议那些事”在线直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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