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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96-210 共查到法学 再审审查相关记录2883条 . 查询时间(0.078 秒)
王健达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再审人奖金73,008元。《关于中南置地超过12个月长期库存去化要求及激励政策》。这是中南置地的各城市公司,项目公司的统一政策并且有具体的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该政策的解释权归总公司所有。该长库激励政策由集团公布,奖励政策不仅仅是约束员工,同样也是企业的承诺,应视作协议的一种,对企业同样应具有约束力。申请再审人已按照被申请人颁布的政策要求,完成了去库存...
郝先龙、产玉娥申请再审称,本案中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式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无法有效敦促被申请人履行办证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1民终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周淑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周淑华与华夏消防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周淑华是合同相对方,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周淑华个人没有同华夏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孟繁安申请再审称,孟繁安于2011年6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张鑫85万元价款,孟繁安于2013年4月18日给付蔡洪军108万元,蔡洪军系张鑫合伙人,支付蔡洪军的108万元系采矿期间办理各项证照及其他费用,应由张鑫承担。孟繁安收取85万元在支付的108万元之内,盂繁安收到85万元,支付108万元亏23万元,租金分文未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驳回张鑫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王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黄斌没有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原告主张是延迟付款利息与投资款或者借贷期间的利息是两码事。黄斌实际上不合法占用王东500款项是在2014年就已产生,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这一期间原审判决没有判利息。可是黄斌不按还款计划书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黄斌本身具有过错责任,理所当然应当支付延迟付款期间利息,而原审法院判决不支持申请人“后一段”即黄斌...
王允宏申请再审称,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应当立案受理。原审裁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神瑞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刘晓明自认承揽申请人拆除仓库墙体事实。关于拆除仓库墙体承揽费1500元,被申请人刘晓明所得为900元,其他3人即阚少志、老曲和小霍每人200元,被申请人刘晓明所得是其他三人的4.5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刘晓明承揽拆除仓库墙体事实,而非普通农民工。(二)一、二审中刘晓明没有参加庭审,庭审后只是做了笔录,没有经过双方质证,原审判决刘晓明与申请人不构成承揽关系,与被申请...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仅依据一份工资证明和工人自行制作未经认证的工资总额来对欠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其次,原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原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由被申请人对其本人是农民工身份进行举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
雒利剑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本案债权为“非持续性债权”,二审判决中认定此案债权为“持续性债权”。既然一、二审法院对于债权的类型认定不一致,为什么还能适用的法律条款一致。(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里,被申请人己经明确的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一方面是产权证的办理的问题,一方面是违约金赔偿的问题。(三)受害业主均应属于对应“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人”,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仅依据一份工资证明和工人自行制作未经认证的工资总额来对欠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其次,原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原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由被申请人对其本人是农民工身份进行举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
刘强申请再审称,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是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原告还同意调解,原告诉讼请求合法,被告答应是月利息百分之5,原告2013年起诉民间借贷保护年利息百分之24到给付之日止法院应该保护,法院却没受理,原告去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法院应该受理,还是不受理,已经8年了原告诉讼确是双倍利息。若2013年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诉不说民间借贷,就是民间借钱的...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仅依据一份工资证明和工人自行制作未经认证的工资总额来对欠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其次,原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原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由被申请人对其本人是农民工身份进行举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
于晓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涉案房产既不在申请人于晓红的名下、也不是于晓红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部门没有任何文件要求涉案房产需要于晓红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请问于晓红如何来履行配合义务?一、二审法院只凭被申请人李华军一面之辞就认定于晓红有配合办理相关房产登记过户的义务,严重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其次,申请人于晓红从未表示过不配合申请人李华军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李华军也没提供任何证据...
液化石油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所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城投公司接管、经营申请人所有的三个供气站资产的事实。2003年5月26日海建发(2003)26号文件批复,决定政府收回申请人的燃气开发权和经营权。同年6月由城投公司接管申请人的三个供气站等项经营业务。2004年9月28日,(2004)66号市长办公会议决定:“收回液化气公司管道燃气经营权和开发权,两权授予城投公司,城投公司负责...
再审申请人詹艳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建丰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丰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民终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詹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这一书面合同文本,本合同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有详细的约定,是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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