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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91-105 共查到法学 民事裁定书相关记录5012条 . 查询时间(0.147 秒)
灵武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洪江不是实际施工人,本案实际施工人是违法分包人徐军辉,徐军辉只是将案涉工程8号至11号楼的劳务施工分包给洪江,洪江实际是工程的劳务班组,与徐军辉之间形成劳务法律关系。洪江作为受承包人徐军辉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前提条件。洪江以该规...
张文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本息及还款数额错误。(一)原判决认定借款本金数额错误。1.2015年10月15日,张文成通过案外人喇明荣向张金旺转款236.25万元,该事实有2015年10月15日案外人喇明荣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后张金旺、韩步娟于2016年8月29日向张文成账户转入的142万元系通过张文成偿还案外人喇明荣的款项,该笔款项与涉案借款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扣减。2.张文成于2016年1...
米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基本事实与(2021)新民终11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但是一层商铺现状尚余26套,合计921.69平方米,是米兰公司按约定向棉业公司提供的商铺,但棉业公司以应当提供920.68平方米连片商铺为由拒绝接受,米兰公司并不构成违约。原判决以商铺呈零散分布,不利于棉业公司进行整体使用或处置为由,判决货币补偿,只考虑了棉业公司利益,损害了米兰公司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福泓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建平提供《王建平与葛素萍之间银行交易明细表》两份,证明王建平分八笔转账给葛素萍共计7136000元。葛素萍将7136000元分别汇入马明、辛斌、易阳、马冉江、汪永光、袁拥军、杨鹏、周能操八人账户中。但林森公司使用其工作人员马明账户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提供转账汇款对账单十二张,共计支付工程款仅为107万元。林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
颜成森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在本金金额认定上没有采信颜成森提供的数额为500万元的借条而错误采信霍金宝、张惠兰伪造的240万元借条,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判决认定霍金宝、张惠兰向颜成森偿还的三笔借款60万元、37.77万元及1万元,将前两笔认定为偿还本金,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的组成人员依法需自行回避的没有回避,且涉嫌剥夺颜成森辩论权利。综上,颜成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中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委会)代发工人工资4708900元事实认定错误。青运公司转入管委会账户3220000元,另提取现金2080000元交付于管委会,合计5300000元,剔除591100元,管委会实际发放工人工资4708900元。虽有部分款项无证据佐证发放于工人手中,但是中兴...
天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判决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错误。1.天地公司与靖远煤业于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EBZ260型掘进机试验技术协议》约定“试验期满评议后,如达到试验合格标准,靖远煤业按照大宗设备采购相关程序优先考虑对该机的购买事宜,天地公司对实验样机以最低价优惠转让靖远煤业...
再审申请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绿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公司)、甘肃金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江集团公司)、甘肃金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市澳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恺公司)、刘勇、张敏、刘相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115号...
再审申请人酒钢集团肃北天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煤化集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研究院公司)以及二审上诉人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荣达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3年10月31日,荣达开发公司在另案中收到刘亚军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合同应当自荣达开发公司收到反诉状之日解除,原判决以另案判决送达时间认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适用法律错误,驳回荣达开发公司要求刘亚军支付房屋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刘亚军在(2013)石大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案件中,以反诉的方...
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城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于案涉项目竣工日期、工程款应付数额及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1.原判决对市民南路2#、3#住宅楼的竣工时间认定错误。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双方对该竣工验收备案表均盖章确认,原判决将2#楼的竣工时间认定为2018...
江西中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案外人于嘉挂靠江西中云公司并作为案涉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其应当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同时,一审审理过程中江西中云公司提出追加合同签订人向泓宇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一审法院并未予准许且在判决书中未体现江西中云公司提出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请求,...
高欣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本溪锅炉公司承继了本溪锅炉厂的资产,本溪锅炉集团承继了本溪锅炉公司的资产,本溪锅炉公司是本溪锅炉厂重组组建的公司,本溪锅炉集团是本溪锅炉公司的更名公司,也就意味着本溪锅炉集团承继了本溪锅炉厂的资产。本溪锅炉厂宣告破产不过是逃避外债的一种“金蝉脱壳”之计。按照“债务随着资产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既然本溪锅炉集团承继了本溪锅炉厂的资产,...
胡振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实质就是申请人继续使用电采暖,没有任何文件取消电采暖,被申请人的金桂物业公司却不再履行物业服务职能,逃避更换电采暖设备维修义务。但是一、二审法院都回避这一基本事实,釆信被申请人口头提出的没有当庭出示的一个与本案无关的市政府文件,扯到申请人应该参加电改水上。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更何况电改水工程也不是被申请人建设的。(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
王影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认定错误。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非申请人亲笔签字,在二审时,我方已经找到签署投保人免责声明的人,但开庭时并未对笔记进行比对。在申请人已经明确表示该签字非本人字迹时,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清楚,而不是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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