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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李艳相关记录16条 . 查询时间(0.141 秒)
再审申请人于秋菊因与被申请人李艳辉、李长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秋菊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4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一、二审法院关于应由于秋菊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错误。二、纵观本案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李艳辉对案...
被告人陈新忠,男,1984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XX,大专文化,原上海金鹿财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财行)静安分公司支行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暂住本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辩护人吴丹萍,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艳,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XX,大学文化,原...
再审申请人沈阳风采美容美发化妆学校(以下简称风采美容学校)因与被申请人李艳兰、潘杰、潘力、潘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9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风采美容学校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任意在2021年沈阳市房产局重新选定三家评估机构中委托一家对案涉房屋租金予以评估,该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承租的案...
李艳华刑事通知书     李艳华  刑事通知书       2021/12/16
李艳华:你因李忠祥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原判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害人,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不是李忠祥本人意愿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李忠祥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扣押、提取物证铁锹笔录,铁锹照片,铁岭诚证司法鉴所鉴定意...
再审申请人李艳荣因与被申请人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艳荣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未查明本案的关键问题即案涉车位性质是普通车...
被告人李艳武,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辩护人刘莹,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武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莹均到庭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艳秀,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18日被腾冲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维正,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艳秀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于2...
李艳因诉鞍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鞍山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行赔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春,被上诉人鞍山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周钢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鞍山市铁东区某小区有住宅房屋一处,面积31.40平方米。2006年...
李艳,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在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教授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现已出版专著、译注各一部,主编《网络法教材》。在《知识产权》、《中国出版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主持并结项司法部项目《以私法的角度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研究》并主持校级教改和科研项目。
李艳驳回通知书     李艳  驳回通知书       2021/8/2
李艳:你因原审被告人贺业峰交通肇事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刑终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关于刑事部分,认定贺业峰交通肇事逃逸证据不足,本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证明贺业峰有罪的证据使用,不能将该责任认定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犯罪...
上诉人李艳因诉鞍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鞍山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行赔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12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李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春,被上诉人鞍山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周钢都到庭参加询问。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李艳与鞍山市恒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上诉人李艳钢因与被上诉人刘洪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艳超,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大城县,住大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
李艳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能源法中心主任。研究领域:环境法、资源法、能源法和经济法。近年尤其关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低碳发展立法、可再生能源法。荣誉奖励: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经济卷·商事卷主编助理)获全国图书一等奖。2、《以案说法》系列获全国双优双效图书一等奖。3、第七届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奖。(2000)等。代表性项目: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气...
杨国热、李艳燕:你们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4)宾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2014)大中刑申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杨国热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再审改判无罪并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申诉人杨国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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