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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房屋拆迁相关记录349条 . 查询时间(0.088 秒)
常军因诉大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连市政府)、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星海湾中心)、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确认变更拆迁主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行初4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常军,大连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成、刘颖,星海湾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红,...
大石桥市政府因薛俊环、李云明诉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李云明有位于大石桥市石桥街红远里的房屋一处(房字第××号),面积为100.92平方米。同一院落中还有薛俊德的房屋。李云明于1998年10月5日将房屋出售给薛俊环,薛俊环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同日薛...
孙江因诉龙城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龙城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磊、李树轩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2月28日,案外人赵海有与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吴家洼村委会签订《畜牧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复垦及养殖用途协议...
再审申请人徐金革诉被申请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原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原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甘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徐金革及原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均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大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沈河区城建局)、辽宁丽嘉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嘉百货)因与被申请人王美琪、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河区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河区城建局申请再审称: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
再审申请人刘华因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行终17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华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本案再审申请人一审时所列被告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人民政府、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分局、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规...
王志生申请再审称,一、王志生曾起诉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玉村村委会)、河北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合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前诉),请求维护其拆迁权益。但该案未解决其实际问题。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九条约定:“因房屋评估漏项,待相关评估人员到场重新评估后,再重新签订协议,及旧宅多余面积的确定。”该约定属于预约协议,之后,双方并未...
苏发安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七、八、九、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原房屋地址在鞍山市立山区,后因城区改造于2007年1月29日与鞍山市立山区正福房屋拆迁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编号为:551。2014年11月7日,再审申请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为中华北路77栋8层92号房屋所...
再审申请人陈冬仙、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沈家店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645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杨传礼因与被申诉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303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监[2020]210000001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申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富强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诉人王景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再278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监[2021]210000001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集团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工程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悦公司)、威悦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之分行德成制品厂(以下简称德成制品厂)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
再审申请人郑炳灏、吴玉水、吴玉疆、郑佳振因与被申请人郭新占、郭志成、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东隆庆村村民委员会、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民终1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海关区政府”)因马淑萍、马淑杰、赵政国、孙亚坤(以下简称“马淑萍等4人”)诉其强拆行为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3年3月25日,马淑香等人作为乙方与第三人山海关区一关镇北后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后街村委会)作为甲方签订...
上诉人王有旭因诉被上诉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初3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王有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聚才、国丽燕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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