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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华因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行终17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华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本案再审申请人一审时所列被告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人民政府、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分局、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规...
刘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四川大学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族法律问题,国际河流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会理事,国家民委东南亚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民族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CSSCI来源论文7篇,出版著作3部,其中省规划教材一部。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社科办、教育部采纳,供领导决策参考。主持科研教学项目十多项,其中国家社科重点1项,省部级课题5...
刘华,女,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我国专利法实施初期培养的首批专利代理人。研究方向及擅长领域是知识产权法、国际技术转让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经济分析、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文化产业及科技政策。
罪犯刘华兵,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湖西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原告许昌银与被告刘华昌署名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6-03-23 16:51:24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淮知初字第3号 原告许昌银,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盱眙县人,住盱眙县盱城镇五墩西路25号。 被告刘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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