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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城乡建设相关记录582条 . 查询时间(0.21 秒)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5月27日对工作方案进行了解读。
孙江因诉龙城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龙城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磊、李树轩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2月28日,案外人赵海有与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吴家洼村委会签订《畜牧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复垦及养殖用途协议...
再审申请人徐金革诉被申请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原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原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甘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徐金革及原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均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大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
高俊因诉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原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更正房屋登记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2行初45号行政判决及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行终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8)辽行申1456号行政裁定,决定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高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边玉红...
常军因诉大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连市政府)、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星海湾中心)、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确认变更拆迁主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行初4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常军,大连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成、刘颖,星海湾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红,...
大石桥市政府因薛俊环、李云明诉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李云明有位于大石桥市石桥街红远里的房屋一处(房字第××号),面积为100.92平方米。同一院落中还有薛俊德的房屋。李云明于1998年10月5日将房屋出售给薛俊环,薛俊环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同日薛...
胡振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实质就是申请人继续使用电采暖,没有任何文件取消电采暖,被申请人的金桂物业公司却不再履行物业服务职能,逃避更换电采暖设备维修义务。但是一、二审法院都回避这一基本事实,釆信被申请人口头提出的没有当庭出示的一个与本案无关的市政府文件,扯到申请人应该参加电改水上。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更何况电改水工程也不是被申请人建设的。(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
再审申请人刘华因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行终17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华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本案再审申请人一审时所列被告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人民政府、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分局、秦皇岛市海港区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规...
再审申请人彭阳县巨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一审第三人宁夏易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巨能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巨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巨能公司与住建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由于巨能公司无法...
再审申请人钟国章因与被申请人寻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寻乌住建局)、寻乌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寻乌房产公司)、寻乌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寻乌县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公路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番禺公路公司)、詹皇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兴川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设公司)、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兴川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初41号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27...
再审申请人杨兴川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设公司)、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茂亭,男,194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蒙徽,该部部长。再审申请人冯茂亭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22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海关区政府”)因马淑萍、马淑杰、赵政国、孙亚坤(以下简称“马淑萍等4人”)诉其强拆行为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3年3月25日,马淑香等人作为乙方与第三人山海关区一关镇北后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后街村委会)作为甲方签订...
上诉人王有旭因诉被上诉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初3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王有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聚才、国丽燕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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