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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朝阳市相关记录25条 . 查询时间(0.193 秒)
1982年5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朝阳分院根据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在大型劳改、劳教场所设置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议,筹建辽宁省凌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龙城区检察院成立于1984年,现有检察专项编制、工勤编制、事业编制和临时工作人员在内共有70多人。现有员额检察官14名。现有技侦办案综合楼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振兴路四段15号,与赵尚志纪念馆毗邻,自2006年4月启用,面积3000多平方米。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建院于1984年,院址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现有行政政法编制干警56人,干警平均年龄41岁。目前院领导班子6人,平均年龄42岁。全院党员干警53名,占干警总数的94%。全院干警均达到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学历79%,研究生学历21%%。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是位于辽宁省朝阳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机关。
朝阳市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是中共朝阳市委领导、市委政法委代管的人民团体,是朝阳市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力量,是朝阳市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孙江因诉龙城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龙城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磊、李树轩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2月28日,案外人赵海有与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吴家洼村委会签订《畜牧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复垦及养殖用途协议...
兴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兴源公司在2010年到2015年期间,通过银行多次出借合辽西德力用于生产经营,出借金额合计l290万元,2010年5月10日出借260万元,辽西德力于2010年6月29日偿还了l35万元,8月21曰偿还了l30万元,合计偿还265万元,其中5万元是利息;2011年2月21日出借300万元,辽西德力于2011年4月21日偿还了300万元;2011年4月18日出借400万元,辽西德...
再审申请人王海平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市晶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3民终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海平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启动再审。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甚至是杜撰了相关事实。二、二审法院以被申请人愿意为申请人提供通行便利以及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刘化林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朱杖子村朱东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3民终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化林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理由:承包合同是依法设立、成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治理荒山荒沟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国家及村民,可谁知法院在长达...
再审申请人朝阳市康宁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姜楠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3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宁医院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康宁医院将姜楠收治住院是必要的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2、本案案由为人身自由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李忠武因诉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城区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行初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忠武与第三人李春青系叔侄关系,因原告李忠武与李春青于2003年1月3日已签订房产契约书,该契约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四至及双方磋商议定的房价款等事项,并有...
再审申请人张淑艳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朝阳市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行终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淑艳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求,即以企业职工标准一次性趸缴补差医保费至15年,撤销案涉《行政答复意见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佩剑,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6号。法定代表人:赵丕显,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张佩剑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行终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再审申请人冯国全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区分局(以下简称燕都新区公安分局)、朝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行终1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国全申请再审称,燕都新区公安分局系依据朝公燕(治)行罚决字(2019)112号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拘留,申请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最初...
再审申请人张立学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以下简称新华公安分局)、朝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行终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立学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新华公安分局违反办案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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