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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张旭相关记录21条 . 查询时间(0.146 秒)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主办、江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暨“中国式现代化与全面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于2023年5月13日在江苏镇江举行。
张旭申请再审称,原审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分5次对申请人骨折部位进行手术,手术后的申请人骨折处无法正常生活,骨折处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被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医疗事故鉴定是被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该向医学会提出医疗过错鉴定,不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分明是被申请人在规避法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本溪市溪...
再审申请人张旭光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梦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皇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耀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丽娟、章海波、王聪、董春林、徐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8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旭光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本案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合法,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张旭光因与被申请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旭光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份为申请人调岗后已进行了相应的工资调整,2019年10月份被申请人以管理问题再次下调申请人工资没有法...
被告人张旭,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自由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家住自贡市自流井区。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21)Z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
张旭诉新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市政府)强制拆除并赔偿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辽01行赔初11号行政赔偿判决,张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辽行赔终34号行政赔偿裁定,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19)辽01行赔初23号行政赔偿判决。张旭不服,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
张旭勇,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案例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浙江社会管理法治化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专著:《行政判决原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获奖:论文《权利保护的法治限度——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的反思》获金华市第十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金华市人民政府,2011年12...
张旭娟,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金融法学。发表的学术文章是金融危机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思考,我国农地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科研项目是农村金融差别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企业法律环境问题研究等。
2019年11月22日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受邀作客南开大学法学院,为师生做了题为“感悟刑法”的讲座。我院刘士心教授、张心向教授、郑泽善教授、隗佳老师,天津大学法学院于阳副教授、天津科技大学法学院刘飞副教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谢斐老师,及我院和天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等50余人参加了讲座。讲座由刘士心教授主持。
上诉人张旭因与被上诉人新民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赔初1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旭的委托代理人黄伟、陈福文,被上诉人新民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莹、迟红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就原告位于新民市南民族街面积104.4平方米的建筑物,向原告...
张旭东,教授,福建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是诉讼法、民法、环境法。发表《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并行审理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思考》(《法律科学》)、《扩张与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选择路径》(《中国法学(英文版)》)、《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现代法学》)等学术论文50余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经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赵晶晶、吴辉犯贷款诈骗罪,王海东、徐志强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玉、检察官助理尚程、庞一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及其辩护人王岩、被告人赵晶晶及其辩护人曲寒、被告人吴辉及其辩护人丁俊涛、被告人王海东及其辩护人蒙学宇...
夏维国:你因原审被告人张旭交通肇事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刑终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旭的量刑畸轻;应当判决原审被告人给付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比例认定存在错误,应当认定被告人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残疾赔偿金数额过低,申诉人的受伤部位被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应当按照2016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旭永,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静海区,初中文化,经商,住天津市静海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抓获,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志刚,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白城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旭、徐彤晖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李广、黄秋嘉、王志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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