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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91-105 共查到法学 再审审查相关记录2883条 . 查询时间(0.077 秒)
原审被告人彭杰犯盗窃罪一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沪0107刑初110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彭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被告人彭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1年11月15日以沪检二分审刑抗(2021)12号刑事抗诉书,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
原审被告人徐树森故意伤害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徐树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树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朱某、赵某、肖某2各项经济损失214169元。宣判后,徐树森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徐...
再审申请人陕西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建工集团)、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建工宁夏分公司)、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银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奥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慧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慧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利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锦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原判决以(2013)庆西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对该笔款项...
再审申请人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灿公司)、李桂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冠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冠农公司申请鉴定《新疆冠农花园城邦小区二期商住楼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项目补充协议》)签订时...
再审申请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县农商行)因与被申请人罗德生、夏双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县农商行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一)案涉房屋在建设期间已经由康县子寅房地...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华西公司未提交履约保证金不构成违约、违法,肿瘤医院无权解除合同。1.虽然根据《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
再审申请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县农商行)因与被申请人张马山、夏双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县农商行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一)案涉房屋在建设期间已经由康县子寅房地...
再审申请人新疆福泓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泓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葛素萍、李长林、新疆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森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泓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虽然葛素萍汇入马明个人账户790万元,但林森...
灵武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洪江不是实际施工人,本案实际施工人是违法分包人徐军辉,徐军辉只是将案涉工程8号至11号楼的劳务施工分包给洪江,洪江实际是工程的劳务班组,与徐军辉之间形成劳务法律关系。洪江作为受承包人徐军辉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前提条件。洪江以该规...
张文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本息及还款数额错误。(一)原判决认定借款本金数额错误。1.2015年10月15日,张文成通过案外人喇明荣向张金旺转款236.25万元,该事实有2015年10月15日案外人喇明荣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后张金旺、韩步娟于2016年8月29日向张文成账户转入的142万元系通过张文成偿还案外人喇明荣的款项,该笔款项与涉案借款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扣减。2.张文成于2016年1...
米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基本事实与(2021)新民终11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但是一层商铺现状尚余26套,合计921.69平方米,是米兰公司按约定向棉业公司提供的商铺,但棉业公司以应当提供920.68平方米连片商铺为由拒绝接受,米兰公司并不构成违约。原判决以商铺呈零散分布,不利于棉业公司进行整体使用或处置为由,判决货币补偿,只考虑了棉业公司利益,损害了米兰公司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福泓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建平提供《王建平与葛素萍之间银行交易明细表》两份,证明王建平分八笔转账给葛素萍共计7136000元。葛素萍将7136000元分别汇入马明、辛斌、易阳、马冉江、汪永光、袁拥军、杨鹏、周能操八人账户中。但林森公司使用其工作人员马明账户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提供转账汇款对账单十二张,共计支付工程款仅为107万元。林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
颜成森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在本金金额认定上没有采信颜成森提供的数额为500万元的借条而错误采信霍金宝、张惠兰伪造的240万元借条,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判决认定霍金宝、张惠兰向颜成森偿还的三笔借款60万元、37.77万元及1万元,将前两笔认定为偿还本金,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的组成人员依法需自行回避的没有回避,且涉嫌剥夺颜成森辩论权利。综上,颜成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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