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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2 共查到法学 沈阳市皇姑区相关记录12条 . 查询时间(0.062 秒)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因王彤诉其强制撤离、整体搬迁公告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初2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皇姑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欧阳朝霞,王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沈开法执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
王立成因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辽行赔再3号行政判决。王立成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5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16)辽行赔再3号行政判决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赔初1号行政...
牟桂斌因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强制执行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了(2020)辽01行初259号行政裁定,牟桂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21年3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牟桂斌,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欧阳朝霞到庭参加了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理...
上诉人宋嫚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6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宋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中喜、吕珂,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琳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因王松臣诉其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初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皇姑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薇、崔勇,王松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芬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皇姑区政府作出皇政征字﹝2016﹞第(003)...
李生旭因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确认丢失动迁材料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初3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李生旭、被上诉人皇姑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朝霞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被告皇姑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皇政征字[...
夏虎军因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强制执行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初2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21年3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夏虎军,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欧阳朝霞到庭参加了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天明美术印刷厂(以下简称天明印刷厂)因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行赔初1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8月3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天明印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皇姑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朝霞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波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刁晨航,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诗雨、姚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亲是原“中国物质储运总公司文官屯仓库”职工,1989年因...
赔偿请求人姬鹏因无罪逮捕申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皇姑区检察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皇姑区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沈皇检赔决[2019]1号刑事赔偿决定及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沈检赔复决[2019]5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和平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诉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皇姑区政府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行赔初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皇姑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赵晨,被上诉人农工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毅、刘双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泽鸣矿建物资运销有限公司、崔德平:你们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皇执字第848号案件过程中,存在错误执行行为,给你们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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