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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83年,法院审判办公楼坐落于北戴河区红石路。全院现有人员57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94.4%,其中硕士2人,占总人数的5.56%。
再审申请人单玉萍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行为及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行终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玉萍申请再审主要称,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房屋所有权证测绘图登记坐向错误,政府应当主动依法纠正。使在后的土地使用证与在先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坐...
再审申请人李爱国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拆除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行终1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爱国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强制拆除通知书不属于受案范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强制拆除通知书程序存在不当之处。综上,...
再审申请人李建永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行终2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建永申请再审主要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
上诉人王宝金因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戴河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王宝金在2016年8月25日向北戴河区政府递交了《关于给付征收补偿款的请求书》,要求北戴河区政府支付两处房屋征收补偿差价款。其两处房屋中,其中一处拥有第301587号土地使用证和秦北私...
再审申请人姜丽梅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行终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孙桂兰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行终1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桂兰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是针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其将再审申请人的建筑认...
再审申请人孙桂兰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行终1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桂兰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是针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其将再审申请人的建筑认...
再审申请人姜丽梅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行终1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丽梅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是针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其将再审申请人的建筑认...
再审申请人艾亚君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行赔终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亚君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作出(2018)冀03行赔终6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作出(2019)冀030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再审申请人谢志勇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行终1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志勇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是针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其将再审申请人的建筑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桂兰,女,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经路7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3873859-7。法定代表人:于志勇,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孙桂兰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北戴河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志勇,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经路7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3873859-7。法定代表人:于志勇,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谢志勇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北戴河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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