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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民政相关记录227条 . 查询时间(0.16 秒)
再审申请人杨忠华因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安置办公室及一审第三人杨忠学确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无效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行终1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忠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朱红琴、刘贤亮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徐汇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终2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凌海市人民政府诉被上诉人凌海市李丰生物养殖场履行移民安置补偿职责一案,凌海市人民政府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行初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期间,凌海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郭广因诉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西区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7行初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11月14日,桥西区政府作出《桥西区草厂巷-堡子里(北关街西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郭广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桥西区房屋征收部门与郭广多次商谈...
上诉人耿军华因诉邯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耿军华征收补偿申请答复》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初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耿军华在原审诉称,其于2017年8月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耿军华为负责人的邯郸县跃华水泥制品厂《征收补偿申请书》,邯郸市人民政府于法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耿军华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要求邯郸市人民政府限期...
上诉人于赛男因诉承德市双桥区移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桥区移民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桥区政府”)移民身份确认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行初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查明,因修建双峰寺水库,郭建堂作为户主于2016年4月29日在承德市双峰寺水库移民身份认定申请表上签字并按手印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
行为及承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行初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财产代管人赵金江代赵春明原审诉称:一、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区移民办作出的无法认定赵春明其移民身份,暂不能办理赵春明的安置补偿费发放事宜回复函的行政行为,依法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承政复决[20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二、依法判决区移...
政复议决定书。按照该决定书的要求,被上诉人在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第三次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作出了与前两次答复基本相同的答复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已经两次撤销邯郸市政府的答复,而被上诉人邯郸市政府对于省政府的审查处理意见视而不见,一再出具违法的处理决定。在这个情况下上诉人对此只能诉诸于法律,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调查事实甚至没有查阅卷宗证据的情况下简单粗暴的作出了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属于明显违法应予...
上诉人石增海因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港区政府”)不履行房屋行政补偿职责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行初1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冀行终891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冀03行初9号行政判决,石增海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上诉人兴隆县人民政府因郑国防诉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冀08行初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隆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再审申请人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杨恩文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行终2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错误的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属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系依法登记的合...
再审申请人武志坤等四十六人因诉被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行赔终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志坤等四十六人申请再审主要称,被申请人的征收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说明被申请人在取得合法手续前的占有系非法占有,直接导致申请人丧失了土地收益,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被申请...
再审申请人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魏县自然规划局)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正隆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正隆典当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行终10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县自然规划局申请再审主要称,一、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符合起诉条件,诉求没有事...
再审申请人唐山嘉怡饮品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行赔终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嘉怡饮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迁西)市监罚字[2018]东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生产滦水龙牌板栗露的许可证于2018年3月8日到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5条之规...
再审申请人涉县太平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涉县神头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终15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涉县太平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强拆行为违法后,申请人依法主张行政赔偿,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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