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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雄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提审改判驳回桂军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桂军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桂军林请求继续分配樟树市人民政府补偿给万维公司的6587万元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桂军林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1800万元款项系双方对政府补偿款的最终分配而非阶段性分配,桂军林无权请求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