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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3 共查到法学 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记录13条 . 查询时间(0.179 秒)
再审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龙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吉公司)、吉林省龙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吉伊通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终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雄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提审改判驳回桂军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桂军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桂军林请求继续分配樟树市人民政府补偿给万维公司的6587万元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桂军林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1800万元款项系双方对政府补偿款的最终分配而非阶段性分配,桂军林无权请求继...
再审申请人封备战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金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肖立中、周道生、朱建秋、黄科珲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封备战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封备战以现金形式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家胜,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清远市君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家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0)粤民终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69号双龙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王凤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杰,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2169号。法定代表人:金永勇,该公...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先锋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天立华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乡工作办事处,一审第三人武汉长发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768号民事判决,向本...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商业街17-301。法定代表人:蒋宗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宣城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叠嶂中路37号(农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孙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宣城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商业街17-301。法定代表人:蒋宗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宣城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叠嶂中路37号(农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孙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宣城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光辉,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三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1-29-9号。法定代表人:陈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明中伦,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一审第三人:陈全斌,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252号1号楼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郑秦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松,陕西道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博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兴庆小区永嘉坊付13号1幢。法定代表人:田长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东一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88号(东一国际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雷虹桥,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湖南飞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东一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一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
再审申请人王文明、贾红亮、李方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海公司)、吴晓艳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78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文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赵鹏飞,贾红亮及...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4]644号 【发布日期】1994-12-06 【生效日期】1994-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2月6日国税函发[1994]64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州市税务局税一[1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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