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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劳务合同纠纷相关记录31条 . 查询时间(0.069 秒)
杨斌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劳动时间是2014年2月至2016年11月,该时间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一审庭审时双方都已确认的事实,申请人也是认可的。现申请人将自己已经认可的事实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要推翻该事实是错误的,违反了民事诉讼禁反言的原则。二、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受雇时间为2014年2月至2016年11月结束,这是延续性的。另在(2018)辽0213民初6660号的初...
张**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日增捕捞队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从2020年7月20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张**的丈夫宁广利与日增捕捞队签订劳动合同,在日增捕捞队的出国远洋捕捞船上任大车职务,合同约定工资报酬每年不低于22.5万元至25万元。张**的丈夫宁广利在工作期间,于2018年9月11日因罹患××死亡,其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日增捕捞队始终拖欠不付。后...
上诉人周国强、何丽华因与被上诉人邹本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21)辽7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国强、何丽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虽然何丽华在本案开庭后向本院邮寄了《诊疗记录》、CT诊疗报告证明其因腰病不能出庭参加诉讼,但《诊疗记录》并无医院及医师印章,CT诊疗报告记载的何丽华年龄亦与何丽华身份证记...
上诉人于世年因与被上诉人康永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21)辽7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于世年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15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刘惠珍原审辩称:2017年9月4日,刘惠珍通过宋秀珍认识海顺鑫中介老板张洪波,张洪波带其招来的船员张志艺到刘惠珍的中介,让刘惠珍给找个船主,于是,刘惠珍将张志艺介绍到范某家船上工作。经协商,形成了一份船员雇佣合同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月工资6500元和工资的给付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刘惠珍告诉张志艺每干完一个月的工资到张洪波中介那领取,张志艺表示同意,当时船主和介绍人宋秀珍在场可以作证。之后,刘...
刘明全原审辩称:对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已支付工资7900元无异议,但对工资标准及尚未支付工资有异议。双方约定工资为45000元,雇佣期限至插船时止,实际插船时间为2020年1月26日,耿海彬2019年8月5日上船,10月8日下船,期间请假7天,无故离船8天,应扣除工资。另,耿海彬提前下船,应承担刘明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半1325元。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明全雇佣耿海彬上船工作、职务为小工,工作时...
大连广源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被申请人在原一审中均自认合同总价款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中储粮盘锦公司未付工程款数额为5,234,456.82元。二审法院不应认定中储粮盘锦公司还欠国合集团大连分公司60万元的事实。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
张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张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新台子镇瑞福达种鸡场于2010年注册成立,其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康英伟为经营者。虽然张业与康英伟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但是该种鸡场由康英伟控制并实际经营,张业并非瑞福达种鸡场的实际经营者。原审法院认定康英伟系张业雇佣的负责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原审混淆了投资关系与雇佣关...
再审申请人大连晟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1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晟德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法院裁定,依法提起再审。(一)晟德公司第一次起诉的是赵炜的职务行为,第二次起诉主体是赵炜的个人行为,不能因为姓名都是赵炜而认定本案是重复起诉。(二)赵...
再审申请人薛大鹏因与被申请人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溪湖区法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5民终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大鹏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混淆概念,确有错误。申请人2005年被招聘到被申请...
宋金明申请再审称,蒋玉飞起诉称彩电塔工程时间不对,宋金明承包该工程时间为2018年3月,宋金明与蒋玉飞劳务合作从2017年到2018年9月5日止,先后合作劳务四次,由蒋玉飞为宋金明承包工程刮大白,劳务费分别为600元、900元、2800元、3150元,宋金明分别在2017年12月28日、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1月4日分别通过维修转账方式付款给蒋玉飞,在2018年4月...
刘树根申请再审称,刘树根是企业员工与被申请人本企业法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树根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司法解释:劳动者已具备退休条件,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并不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一审、二审裁定书应是劳...
再审申请人董小锋因与被申请人唐山佑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邦公司)、一审第三人秦永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终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小锋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审判决无视申请人一直向秦永芳主张权利及秦永芳于2019年7月30日签字确认申请人工资表及应付工资明细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
再审申请人伍顺东因与被申请人唐山佑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邦公司)、一审第三人秦永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顺东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审判决无视申请人一直向秦永芳主张权利及秦永芳于2019年7月30日签字确认申请人工资表及应付工资明细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
黑井文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劳务费3万元,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时证人赵某出庭证言及书证一致,其证人证言具有较高证据效力,而被申请人以亲属关系加以否认,但并无任何证据佐证。2019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是被申请人自认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并足以说明被申请人否认给付申请人劳务费的反驳主张是虚构的事实。一审判决未采信申请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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