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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可,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耀祖,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
原审被告人孙吉民,男,XX,初中文化,厨师,1963年10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1990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康红、孙吉民、张国良犯帮助信息网...
被告人XXX,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XX,初中文化,旺帆庞巴迪摩托艇俱乐部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时华,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三部刑诉〔2021〕Z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
被告人杨謦维(自报),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台湾居民,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因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启明,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謦维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被告人自报林福培,男,1986年2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福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殷出庭支持公...
被告人赵某,女,1995年6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研究生文化,在职职工,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羁押,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京玲,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崭,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
被告人徐焕,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14年8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李某,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技校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宝山分部负责人,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甘泉三村11号103室。因本案于2021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士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冀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高士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检察员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高士引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伙同马军(已判刑)将原产...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森炎、刘杰、赵碧泽、王英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21)冀10刑初14号刑事判决。姜森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东许、张仓鱼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冀01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东许、张仓鱼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冯东许、张仓鱼,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张建成、王俊英、葛术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冀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葛照槐、应见江、余康康、王俊英、葛术昌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冀刑终17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恒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冀10刑初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恒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燕、书记员张轻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恒海及其辩护人刘保钰、丁宇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永山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冀07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永山合同诈骗犯罪所得,追缴后依法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李永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冀刑终17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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