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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判决文书 王某相关记录2547条 . 查询时间(1.06 秒)
2023年11月25日至28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和“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组委会主办、台湾理律文教基金会协办的第二十一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我院学生代表队由吴俊老师带队,在四场庭辩中表现优秀,凭借充分的赛前准备和出色的现场辩论,在竞赛中荣获“最佳书状奖”。
2022年9月30日上午,外交学院国际法系举办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为主题的讲座,主讲人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帅博士。此次讲座由国际法系焦阳副教授主持,2021级全体法律硕士研究生参与学习。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2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20日晚,被告人王坤峰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路XX路北约20米处,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依法拦停检查,被告人王坤峰为逃避检查,未停车接受检查,继续驾车前行,后被民警截停。经对被告人王坤峰进行呼气式酒精测...
被告人王海龙(410481200201162018),男,2002年1月16日生,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河南省舞钢市枣林乡铁炉王村7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刑诉[2022]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5月20日生,XX,大学文化程度,系东莞市松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鑫弘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海南高院(2021)琼民终33号民事判决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2.支持鑫弘桥公司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请求,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径行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查明的事实严重不符。鑫弘桥公司根据案涉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
原审被告:包樟秀,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黄少锐与上诉人王海波、施美娟及原审被告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洛踏商行)、包樟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黄少锐上诉请求: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辩护人李小龙、被告人王某2及辩护人邵拂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王廷荣,男,1987年8月29日生,XX,四川省平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了(2014)黄浦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廷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王廷荣曾于2017年2月27日被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曾于2019年2月28日被减刑八个...
被告人王秋谷,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曾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2月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21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
被告人王某,女,2001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魏集镇马王村363号。因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可,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耀祖,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恒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冀10刑初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恒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燕、书记员张轻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恒海及其辩护人刘保钰、丁宇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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