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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21-135 共查到法学 资源行政管理相关记录207条 . 查询时间(1.304 秒)
再审申请人王辉与被申请人法库县自然资源局房屋备案登记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辉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法院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复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经过庭审已经确认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周文志玩忽职守的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再审申请人通过合理合法的备案取得房产,只要再审申请人是合...
再审申请人赵守彦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9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守彦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遗漏了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责,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基本诉求。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撤销分局答复意见后,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再审申请人丛永庆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6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丛永庆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与向被申请人辽宁省处资源厅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都是法律赋予再审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并非二审法院认...
再审申请人李会洲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5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会洲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与向被申请人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都是法律赋予再审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并非二审法院...
再审申请人邢国信因与被申请人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太和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行终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邢国信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邢国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张永群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行终2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申请人孙振龙因诉被申请人衡水市冀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行终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振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这既是被申请人的职权...
再审申请人刘小松因诉被申请人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终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小松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宅基地确权公示图信息属于“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被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承认再审申请人申请内容属于被申...
再审申请人李银山因诉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行终1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银山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并未经过审理,便对案涉行政行为进行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本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
再审申请人孙建坤因诉被申请人衡水市冀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行终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建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这既是被申请人的职权...
再审申请人郭振江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行终2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振江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案涉土地上建房是经过任丘市村委会同意的,并非违法占地。申请人从未收到过被申请人作出的任国土资罚字(2010)第158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到过任丘...
上诉人焦玉平因诉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占用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焦玉平系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孔桥村村民,1998年12月10日邢台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中记载其承包土地2.38亩,承包地块名称为光华路北,后经开荒,焦玉平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3.13亩。...
再审申请人刘春伶因与被申请人兴隆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李海同土地行政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行终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春伶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自留栗子树树下的土地不是集体建设用地(村庄)。二、被申请人以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章第四十三条不予再审...
再审申请人隆化县郭家屯镇干沟门村第七村民组(以下简称干沟门村七组)因与被申请人隆化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刘振杰等十三人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8行终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干沟门村七组申请再审主要称,1.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案涉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归申请人干沟门村七组享...
上诉人郄会娣因诉博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博野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初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查明,2016年8月3日,原审第三人赵占虎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与博野县城东镇许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博野县政府于2018年为原审第三人赵占虎颁发冀(2018)博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11225号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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