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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5 共查到法学 张春生相关记录5条 . 查询时间(0.389 秒)
张春生因诉新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辽01行赔初20号行政赔偿判决,张春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辽行赔终2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9)辽01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判决,张春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
张春生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对重复起诉的判断明显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19辽民再217号)判决确认了申请人与开发公司订立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足以推翻对申请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错误,有效地证明了申请人与涉案...
上诉人张春生因与被上诉人新民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赔初2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哲时,被上诉人新民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莹、迟红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就原告位于新民市南民族街面积87.93和84.47平方米的建...
罪犯张春生,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3)邯市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83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冀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
2013年9月17日下午,法学教研部举行第45次学术沙龙,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主讲《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过程和经验教训》。法学部教师、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各访问学者参加了讲座,全体博士生在座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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