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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76-90 共查到判决文书 掩饰相关记录255条 . 查询时间(0.085 秒)
被告人吴文烨,男,2000年10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武夷山市里洋村思源17号。因本案于2021年8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XX,中专文化,工厂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辩护人董洪铖,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
被告人张某(自报),男,1992年4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于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于俊华(另案处理)指使,使用自己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0045)接收犯罪资金,并将银行卡内资金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转入指定的他人支付宝账户,从中获利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扬璋、李永朋、冯永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扬璋、李永朋、冯永智及由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司兴玲、胡婕、周建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3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朱玮、刘进、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汪令剑到庭参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明敏、杨荣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明敏及由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钱继华律师、被告人杨荣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某,男,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2011年9月因犯绑架罪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20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辩护人谢飞,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2021]3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忠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张春利、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胡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木洪、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木洪及其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磊、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沪0115刑初249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正文第14-15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
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沪0115刑初249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正文第14-15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
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沪0115刑初249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正文第14-15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
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沪0115刑初249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正文第14-15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
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沪0115刑初249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正文第14-15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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