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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29 共查到法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记录29条 . 查询时间(0.212 秒)
原审被告人陈超,男,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联市场郑氏雄飞木业销售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承民、田玉、桑晓光、张磊、陈超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19)新01刑初279号刑...
关于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季承民、田玉分别系利升网络设计经营部法人兼总经理、副经理,也分别为滴米粒淘宝店的创始人和主管人员,系在该淘宝店代购代拍业务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指挥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二人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上述事实有聊天记录、滴米粒淘宝店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予以印证,季承民、田玉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斌,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专科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变电站社区巡逻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18年8月2日被抓获,同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静,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别名张子文,女,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专科文化,新疆春之旅国际旅行社导游,住新疆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俊、何明、万斌、杨小波、刘元、车韦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19)新0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张俊、万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张俊提出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赵阳,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塔里木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塔里木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强超,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指控被告人潘启彬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8)新3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潘启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九十五万元;二、继续追缴赃款84721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力巴哈尔·米吉提,女,维吾尔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大专文化,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友好北路支行柜员,住乌鲁木齐市。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魏晓琴,新疆阿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古力巴哈尔·米吉提犯集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力巴哈尔·米吉提,女,维吾尔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大专文化,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友好北路支行柜员,住乌鲁木齐市。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魏晓琴,新疆阿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古力巴哈尔·米吉提犯集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新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金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指定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9年11月,董某(另案处理)在乌鲁木齐市电话联系被告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新01刑初1号刑事判决。王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1以合伙垫资买卖二手房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01.5万元(...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金芬、蔡永超、蔺进虎、吴琼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新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郝金芬、蔡永超、蔺进虎、吴琼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新刑终20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金芬、蔡永超、蔺进虎、吴琼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新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郝金芬、蔡永超、蔺进虎、吴琼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新刑终20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上诉人陈亚辉利用渝新园公司在英吉沙县的畜产品综合加工项目,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隐瞒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骗取被害人李某2、李某1、谢某、许某工程保证金共计92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陈亚辉及其辩护人提出“项目真实,手续合法,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没有逃避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陈亚辉供述及借条等书证证实,渝新园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其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小潘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6)新3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其兵、李小潘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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