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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4 共查到法学 王永成相关记录4条 . 查询时间(0.582 秒)
王永成: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3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均与事实不符为由,请求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经审查,在案的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医院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永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
再审申请人王永成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湾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赔终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永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王永成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湾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浑河湾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行赔终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成申请再审称:行政许可法没授予浑河湾街道办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拆执法的权力,浑河湾街道办张贴在大门口的“告示”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王永成和浑河湾街道办的证据能证明浑河湾街...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嵇友奎,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灌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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