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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91-105 共查到法学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相关记录134条 . 查询时间(0.153 秒)
再审申请人崔岩因与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行终1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岩申请再审称,1.凌海红又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凌海市右卫镇西彭村民委员会共同骗取了土地使用证。2.权属来源证明虚假。3.凌海市自然资源局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宗地变更地籍资料不完善。4....
再审申请人梁寿永、梁寿美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简称九龙坡区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行终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寿永、梁寿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一)原审法院没有审查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时对申请人意见的...
再审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建材厂(以下简称武陵建材厂)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鼎城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鼎城区国土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江居委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23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王桂林因诉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满城区分局(以下简称满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终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桂林申请再审主要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存在非法占地的事实。1992年11月21日经满城县国土局批准...
再审申请人张石站因与被申请人衡水市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石为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行终2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石站申请再审主要称,1.涉案宅基系申请人祖辈所留,祖母去世后该宅基一直由申请人占有和使用。上世纪七十年代,申请人在该宅基上建有房屋、围墙、厕所和猪圈,院内种植有枣树、椿...
上诉人王建华因诉景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景县人民政府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景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冀政土地置换函[2010]4号)对王建华所在的景县景州镇老庄村土地实施征收,王建华认为安置补偿不合理,于2011年3月17日向河北省信访局上访反映:“景...
上诉人苑福胜因诉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苑区政府”)不履行协调征地补偿标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初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苑福胜系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北大冉村村民。2019年8月30日,苑福胜就其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问题,通过邮寄方式向清苑区政府申请进行调解。苑福胜称清苑区政府收到申请之后,至今未予答...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桂英,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再审申请人孙桂英因诉请撤销宣化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4年4月23日在中山大街7号院23楼1单元房屋上由皇甫峰和霍建伟设定的无效抵押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行终1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承德县三沟镇三沟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沟村二组”)因其诉承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德县政府”)撤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冀08行初75号行政裁定,我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冀08行终182号行政裁定,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冀08行初86号行政裁定,三沟村二组...
上诉人刘志军因诉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魏县人民政府为发展经济,于2018年7月前后,对该县东至广源街、西至园林宾馆、南至天雨路、北至天河南路土地进行转用征收,建设魏县第一街区。刘志军所诉承包土地在转用征收范围内。魏县人民政府对该征收地块制定了高于《河北省低于征地补偿标...
上诉人刘发因诉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魏县人民政府为发展经济,于2018年7月前后,对该县东至广源街、西至园林宾馆、南至天雨路、北至天河南路土地进行转用征收,建设魏县第一街区。刘发所诉承包土地在转用征收范围内。魏县人民政府对该征收地块制定了高于《河北省低于征地补偿标准办法...
再审申请人姜超因诉被申请人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行终3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超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未制作土地登记卡予以注册登记”系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仅书面回复即将郭玉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父亲郭玉有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已...
再审申请人冀艳秋因诉被申请人隆化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一审第三人隆化县隆化镇人民政府给付征地补偿款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行终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冀艳秋申请再审称,1.案涉191402元补偿款不包含在120万元补偿款范围内。被申请人通过单方评估对申请人的土地进行补偿,数额为191402元,此数额不是双方协商的...
上诉人温君因诉三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温君系三河县企业局职工(现三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988年三河县企业局分配给温君房基地盖职工家属院。温君称其同意案外人王奉朝的父亲在该地上盖房居住至1996年,现王奉朝家人自1988年建房居住至今。1996年1月1...
上诉人王奉朝因诉三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行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奉朝的父亲王瑞丰原工作单位为三河县企业局(现三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988年三河县企业局为解决职工居住问题,为部分职工分配了房基地,王奉朝的父亲王瑞丰未在房基地分配名单之列。房基地分配完毕后,王奉朝的父亲在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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