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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61-75 共查到法学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相关记录134条 . 查询时间(0.08 秒)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邰海瑞,男,1967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所在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63号。邰海瑞因诉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行初358号行政裁定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9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
上诉人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易县自规局”)因与王学海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初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学海系易县高村镇东高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2016年11月7日,易县国土资源局(现易县自规局)向易县高村镇东高村及有关农户作出《征地告知书》,载明拟征收东高村位于村南的土地,面积...
上诉人赵慎因诉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初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赵慎于2020年4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邯郸市人民政府等三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8日组织实施强制清除其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上诉人张淑兰因诉被上诉人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沧州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行初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淑兰一审诉称,请求撤销沧州市政府向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房地产公司”)颁发的沧运国用××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理由为:沧州市政府根据CTP-1415宗地拍卖结果,于2015年...
上诉人罗颖全因与被上诉人凤城市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凤城市青城子镇桃源村村民委员会、一审第三人罗颖新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行初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2月25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罗颖全、被上诉人凤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诗奎、左伟虹,一审第三人凤城市青城子镇桃源村村民委...
上诉人王全贵因诉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保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初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全贵系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城东村村民。2018年12月18日,满城镇城东村党支部委员会、满城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两委分别召开会议,商议实施旧村改造,按照方案进行安置补偿。2019年4月2...
上诉人李海春因诉固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李海春为固安县礼让店乡胡家庄村村民,在2001年胡家庄村二轮土地延包中,其父李贺勤(2015年去世)与固安县礼让店乡胡家庄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了两块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6.84亩,承包期限自2001年...
上诉人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与马士友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初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马士友系易县高村镇东高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2016年11月7日,易县国土资源局(现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易县高村镇东高村及有关农户作出《征地告知书》,载明拟征收东高村位于村南的土地,面积约19.9209...
原审第三人何菊苏,女,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安市。上诉人何然、何某因诉武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初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2017年12月10日,武安市村民委员会与原审第三人何菊苏签订了编码为130481102209000668J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后武安市人民政府依...
上诉人臧秀凤因诉沧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行初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查明,臧秀凤曾以沧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确认沧州市人民政府颁发(2015-08-24-2085-08-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2020年3月9日该院作出(2020)冀09行初35号行政裁定,认为不动产登记职能已经变更...
上诉人白芹义、白芹会因诉新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乐市政府”)、新乐市长寿街道同常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常店村委会”)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在案涉土地被征收之前,新乐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了勘测定界,长寿街道办同常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勘察了土地权属、清点了地上附着物及青...
上诉人刘秀祥因诉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魏县人民政府为发展经济,于2018年7月前后,对该县东至广源街、西至园林宾馆、南至天雨路、北至天河南路土地进行转用征收,建设魏县第一街区。刘秀祥所诉承包土地在转用征收范围内。魏县人民政府对该征收地块制定了高于《河北省低于征地补偿标...
上诉人焦玉山因诉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占用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焦玉山系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孔桥村村民,1998年12月10日邢台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中记载焦玉山承包土地2.86亩,承包地块名称为光华路北,后经开荒,焦玉山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3.5亩...
上诉人赵百胜因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港区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补偿职责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查明,赵百胜系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涂庄村村民,2008年5月15日海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秦皇岛北部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赵百胜所在村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协议约定:征收涂庄村集体土地17...
再审申请人高波与被申请人灯塔市鸡冠山乡人民政府、灯塔市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高玲、高尚品土地确权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0行终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高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再审申请人高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四)(五)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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