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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21-135 共查到判决文书 抢劫罪相关记录239条 . 查询时间(0.091 秒)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长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连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长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1770.88元。郑连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吉刑经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四...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浙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浙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20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晓斌,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煤矿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盛佳,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晓斌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明芳,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初中文化,服刑人员,户籍地湄潭县(现新南镇凤凰村桂花组)。2006年5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减刑,其主刑的刑期届满日期为2026年8月27日。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建红,西...
罪犯李兴,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赤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以(2014)冀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20...
罪犯刘昭雷,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昭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17...
罪犯魏汉阳,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景县。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衡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汉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2...
刘占明抢劫罪通知书     刘占明  抢劫罪  通知书       2021/7/14
刘占明:你因抢劫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2010)晋中中法刑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刑监字第158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
未垒兴:你因抢劫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刑终277号刑事裁定、(2018)豫05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申38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你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原审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原审认定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
罪犯李平月,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琼0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平月不服,提出上诉...
罪犯孙起凡,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承市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起凡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罪犯刘博,男,1993年9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正韶,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民委莲安村86号,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覃国前,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正韶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桂...
黄张存抢劫罪通知书     黄张存  抢劫罪  通知书       2021/7/16
黄张存:你因抢劫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2018)豫12刑申8号驳回申诉通知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申67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小波、姚亚军、赵红阳及原审被告人赵新宇、李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迫使被害人周某手机解密,劫取了与手机关联的银行卡、支付宝上的钱财1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手链、手表、手机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数额巨大。后唐小波、姚亚军、赵红阳、赵新宇、李猛又挟持并以杀害周某作要挟,向周某家属索取赎金15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唐小波、姚亚军、赵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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