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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06-120 共查到判决文书 抢劫罪相关记录239条 . 查询时间(0.092 秒)
罪犯谭元洪,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越西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川01刑初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元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233元。宣判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四川省人...
蔡小红:你因原审被告人蔡武华抢劫、强奸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刑终440号刑事判决和(2020)浙06刑监2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罪犯潘某,山西省文水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潘某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晋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7月24日交付山西省晋中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
罪犯郎文河,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清苑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保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郎文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0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
罪犯刘孝军,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川20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孝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848.5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21...
罪犯贲宇剑,男,1996年11月29日生于辽宁省兴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服刑于吉林省长春监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吉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贲宇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贲宇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吉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
罪犯夏某,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并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
陆国诚:你因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刑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和(2015)浙杭刑申字第9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
罪犯刘昭雷,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昭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17...
关于上诉人孙某1所提原判认定的第一、二、五、六起犯罪不应该定抢劫罪、应定抢夺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孙某1、韩某利用夜幕掩护,选择村镇外荒郊墓地,单身女性,作为作案目标,采用摩托车逼停,言语威胁动手拉动,手持刀具,拍裸照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案证据均可证实,故上诉人所提原判的一、二、五、六起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所提在抢劫中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
罪犯郑海龙,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于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长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耿建中:你因抢劫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刑终711号刑事裁定和(2020)浙02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成龙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浙01刑初72号刑事判决。吴成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通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吴成龙指派了辩护人。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佑才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闽05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没有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黄佑才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
谢平儿:你因抢劫、盗窃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浙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裁判认定抢劫的第2起事实,证据不足,盗窃的第27起事实有误,你并不在案发现场;涉案财物价值只有被害人单某陈述,没有物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财物价值鉴定不客观;原裁判量刑畸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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