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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监督管理局相关记录487条 . 查询时间(0.246 秒)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10件。其中:商标行政保护案例4件、专利行政保护案例4件、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案例1件、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案例1件。案例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意为他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权、冒用认证地理标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等违法行为,覆盖食品、...
2022年12月27日,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举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讨会”,鹰潭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律师代表、企业代表参加。
再审申请人孙国刚因与被申请人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销案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行终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国刚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本次起诉的事项与此前起诉的事项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亦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构成重复起诉并据此驳回起诉属于适...
张宪立等五人诉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登记驳回通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辽14行终19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金海燕、一审第三人大连今能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作出案涉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再审申请人已...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11号行政判决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1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司法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3、一审、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申请人或原审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作出案涉登记和备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大连肖清科有...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工商登记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1行初143号行政判决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1行初143号《行政判决...
为进一步推进甘孜州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加强校地合作,2021年5月13日下午,甘孜州市场监管局李春兰局长带领王昌宇总经济师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康定市局领导一行组成工作组到我校召开了甘孜州市场监管局与四川民族学院知识产权工作战略合作推进会。四川民族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蒋超,法学院院长叶晓彬,以及法学院部分教师共同参与了此次会议。会议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王昌宇主持。
再审申请人凤城市腾达食品连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必利超市加盟店因与被申请人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行终1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凤城市腾达食品连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必利超市加盟店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
再审申请人杨海因与被申请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行终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海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没有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
再审申请人杨淑丽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行终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淑丽申请再审称,1、行政处罚中认定的事实与处罚事实相矛盾。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应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而其在处罚时却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允中,男,194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二段北二巷4号。法定代表人:万鹏龙,该局局长。董允中因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四川省市监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机构改革已撤销,其职能为现四川省市监局继受)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
再审申请人闫振泉因与被申请人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行终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闫振泉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瑾,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袁永庆,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军。再审申请人袁瑾因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终6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黄火宝,男,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赵永恒,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冰。委托代理人杨慧。委托代理人成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火宝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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