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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为民、高素艳申请再审称,(2020)辽030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郭为民、高素艳可以提交新证据,该新证据足以推翻该份判决。案件的真实事实为1997年,郭为民、高素艳从鞍山解危解困房屋开发公司(辽宁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购得一处单室住宅,并委托开发公司将窗户改成门,准备商用。郭为民、高素艳经挑选后选到了21#1层面积为98.03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