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 法学 >>> 理论法学 法律史学 部门法学 国际法学 法律法规 判决文书 法学其他学科
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工资相关记录453条 . 查询时间(0.085 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尽可能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切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表或明细、银行卡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表、工作制服、工作群聊天记录等等。
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可以依法采取哪些维权途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十一休假期间如果需要加班,法定节日加班费是日工资的三倍,休息日的加班费是日工资的两倍。”26日记者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0〕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20元、670元、620元、570元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9元、74元、68元、63元调整为93元、86元、78元、7元。请你厅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人社〔20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60元、850元、780元、690元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同意你省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元、71元、65元、57元调整为9元、8元、73元、65元。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务工人员及时取得劳动报酬安心返乡或者留在厦门过年,刘赐贵市长于1月6日在企业用工座谈会上对防止企业拖欠工资,解决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等做了要求。根据中央、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福建省解决企业工资问题拖欠厅级联席会议《关于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闽企薪联〔2009〕9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防止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清理和规范,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各区、县(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区、县(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225号 【发布日期】2009-09-23 【生效日期】2009-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南宁市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9〕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豫政 〔2009〕57号 【发布日期】2009-07-29 【生效日期】2009-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 〔2009〕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指导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单位全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双方委托或者推选代表就工资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中国研究生教育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中国学术期刊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世界大学科研机构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中国大学排行榜-

正在加载...

人 物-

正在加载...

课 件-

正在加载...

视听资料-

正在加载...

研招资料 -

正在加载...

知识要闻-

正在加载...

国际动态-

正在加载...

会议中心-

正在加载...

学术指南-

正在加载...

学术站点-

正在加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