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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刘小平教授、蔡宏伟博士应邀参加 “风险社会与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学术研讨会(图)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刘小平 蔡宏伟 风险社会与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 学术研讨会
2022/4/6
2021年5月22日,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主办的“风险社会与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学术研讨会在美丽的常州隆重召开。来自吉林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南大学、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等40余位来自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的代表参与了论坛。我中心刘小平教授、蔡宏伟博士参加了本次学术研讨会。
视频: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总论教学录像第二讲 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
风险社会大规模损害责任法的范式重构——从侵权赔偿到成本分担
风险社会 大规模损害 侵权责任 成本分担
2016/11/15
风险社会是人类利用科技从事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人为风险成为影响人类生活乃至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的社会,如何缓解与分配风险损害成为风险社会的核心问题。风险社会的大规模损害以事故型和累积型大规模公害为主导。侵权法解决的损害问题是私人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受害者,其制度运行有赖于损害的确定性、有限性、可计量性、可预期和可控制性、私人性。风险损害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无限性、不可计量性、不可预期性、...
风险社会背景下原生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
风险社会 原生环境问题 法律规制
2012/4/11
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原生环境问题成为风险社会的常见风险形式。传统环境法学对原生环境问题缺乏足够重视,实践中也忽视对原生环境问题的积极法律规制,导致我们面对原生环境问题时措手不及,处于被动应付的境地。文章在分析了原生环境问题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风险社会背景下,原生环境问题不能再是置之法律调整之外的纯自然事件,而是具有社会性因素的社会问题,并对具体规制原生环境问题提出了法...
论政府、企业与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
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风险 环境责任 责任分担
2012/4/11
突发环境事件的本质是人类行为带来的环境风险向现实危害的转化。以风险社会理论为指导,分析环境风险、环境责任以及环境风险与环境责任之间的关系,可知,政府、企业与公众应当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承担者。只有政府、企业与公众三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经济的急速发展与社会关系的高度分化使社会呈现出风险的特征,我国刑事立法不得不紧跟社会形势频繁扩张,以应对风险社会隐藏的巨大危险。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正当性问题的实质在于刑法将一个危险行为作入罪化处理或者使刑罚提前到来的合理依据,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立法中把握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界限,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立法中把握犯罪性质的界限,即危险犯与实害犯的界限。
风险规制的刑法理性重构——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
风险 危险 规制 刑法理性
2012/11/13
功利导向的风险规制语境中,刑法主要采取的是应急式的政策性对策,恐慌性立法和舆论对司法的挤压使得刑法自由保障功能受到威胁。刑法应主动融入风险权利义务话语体系,理性识别风险、选择刑法对策,在有限的刑法空间内为风险规制实现提供最有力的支持。风险社会的权利义务体系,核心在于建构符合公平原则的公民权利、义务和政府权力的关系结构,合理分配风险获利群体、风险定义群体、风险弱势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将其作为刑法规...
代风险社会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传统侵权法律制度在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侵权行为以及灾难性、大规模的人身损害事故时存在局限性。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功能定位、保障范围、加害事由、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对风险社会的现实状况和生活形态作出了回应,尤其强化了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侵权法的这种制度变化改变了我国责任风险的原有形态;同时,在侵权法律体系内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