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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影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认定错误。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非申请人亲笔签字,在二审时,我方已经找到签署投保人免责声明的人,但开庭时并未对笔记进行比对。在申请人已经明确表示该签字非本人字迹时,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清楚,而不是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吴何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玉环楚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吴何苏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浙江 玉环楚门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审查 审判监督 民事裁定书
2021/12/1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玉环楚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小王村昌业北路233号九楼901室。负责人:张文建,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红,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何苏,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玉环楚门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万军,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盐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根,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霞,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河南西路********。负责人:竺飞龑,该支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邓万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高新区宏发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玉宽,被上诉人南阳市高新区宏发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红卫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