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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法学 实施细则相关记录701条 . 查询时间(0.34 秒)
为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面临的“多地跑”“折返跑”等堵点难点问题,优化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健全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我部印发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为正确解读评审标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三级...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
为了加强装备工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程序。本细则适用于机械(含轨道交通装备、制药装备)、汽车、航空、船舶等四个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于2010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为此,市政府决定,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安监局,光明、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
为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委托投票的最新需求,方便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2006年4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
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9〕140号 【发布日期】2009-11-12 【生效日期】2009-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南昌市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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