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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阳泉经开区管委会)因与闫存义、闫来喜、闫丽军、闫立红(以下简称闫存义等4人)、第三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煤沉陷综合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行终9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