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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英特汉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二支路355号。法定代表人:李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君,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维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代表人:西蒙约瑟夫弗雷斯特(SIMON...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英特汉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二支路**。法定代表人:李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君,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维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div>代表人:西蒙约瑟夫弗雷斯特(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