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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判决文书 行政处罚相关记录25条 . 查询时间(0.086 秒)
市场监管总局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探索“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市场监管”,开发建设了文书网。2020年1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开通仪式。
上诉人刘登宝因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长宁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及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以下简称长宁公安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9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20年6月9日16时10分,刘登宝驾驶牌照号为沪DFXXXX...
上诉人梁锦校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普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普陀公安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7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锦校,被上诉人普陀交警支队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派出所...
上诉人冯牧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长宁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8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20年9月7日12时18分许,冯牧驾驶牌号为沪ADXXXX8的小型客车沿上海市长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过汇川路路口后继续沿长宁路行驶,...
上诉人郭惠娟上诉称:上诉人被原审第三人殴打导致多处受伤,事发当时有多名小区业主目睹,事实清楚,上诉人始终处于自我保护状态,没有主动袭击原审第三人的意图和实际动作。被诉不予处罚决定虽未处罚上诉人,但仍认定上诉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也不利于上诉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原审第三人主张医药费赔偿。被上诉人未提交所有证人证言,存在刻意隐瞒证据的嫌疑。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有所隐瞒,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前...
上诉人翁毅因诉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和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作出的沪公长复决字(2020)472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6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翁毅及委托代理人胡创成...
再审申请人王秋云因诉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及一审第三人李改莲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行终3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秋云申请再审主要称,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在2018年12月6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被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行政行为显属违法...
再审申请人张占立因与被申请人乐亭县公安局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明盛实业集团乐亭县宏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晨建筑安装公司)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行终5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占立申请再审主要称,乐亭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无据,明显错误。申请人是教军场村第五队村民...
再审申请人申瑞明与被申请人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终1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瑞明申请再审主要称,提取腋毛进行检测不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侵犯了行为人的隐私权,以腋毛为检材作出的检测结果,无论结果是否正确,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原审采纳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的鉴定意见错误,违反了行政...
再审申请人王建容因诉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行终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文平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行政强制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终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平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认定国家信访局不予受理其信访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主要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申请人行为扰乱了相关部门的单位秩序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认定事...
再审申请人曹**才因与被申请人乐亭县公安局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明盛实业集团乐亭县宏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晨建筑安装公司)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行终5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佘瑞英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行终2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佘瑞英申请再审主要称,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和理由: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家里的宅基地、违法拆迁、征地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申请人也从没...
再审申请人杜国华因诉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以下简称:峰峰矿区分局)行政强制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行终1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杜国华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1、被申请人在2019年7月23日、2019年9月18日的处罚决定书、答辩状上陈述,再审申请人在国家信访局桥头“带头喊口号,有过激...
再审申请人林凤昌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盐业管理局(现已被撤销,长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行赔终84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吉检民(行)复查[2019]22000000003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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