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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8 共查到判决文书 王宁相关记录8条 . 查询时间(0.339 秒)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宁,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喜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团结,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再审申请人王宁因诉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宁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该犯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共获表扬奖励3个。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
被告人自报王宁,男,200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宿州市,暂住本市静安区。辩护人朱佳颖,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宁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
再审申请人王宁因诉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政府、民权县自然资源局、民权县环境保护局、民权县孙六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水产品及其设施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8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35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宁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宁,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喜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团结,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再审申请人王宁因诉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宁,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喜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团结,该县人民政府县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民权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路北段142号。法定代表人:朱昆郎,该自然资源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宁,男,1995年9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8年1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桃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宁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0二0年十二月...
上诉人王宁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的管制规定,采取体内藏匿的方式欲将毒品从景洪市运输至昆明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安民警因王宁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问,但其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王宁在侦查阶段供认其系在公安民警带其进行X光检查后才承认体内有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通过检查已经掌握王宁的犯罪事实,之后虽王宁如实交代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因其不具有主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依法不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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