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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判决文书 汪某相关记录138条 . 查询时间(0.533 秒)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9)沪0118刑初1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跃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于2022年1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了(2016)沪0116刑初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6)沪01刑终2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汪某曾于2020年1月22日被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2日。执行机关...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伯达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鹏、被告人汪伯达及其委托的辩护人邓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汪伯达在明知相关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晚,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LF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
再审申请人大连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汪洪山、原审第三人杨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鸿源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
汪新航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前诉的诉讼标的和请求是基于解除合同,而后诉则是基于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认定解除就不能认定终止,必须二选一,不能混淆概念。二、原审由于对“解除”还是“终止”合同的事实认定错误,即错误地把申请人基于终止合...
被告人汪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2009年6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罚款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2013年5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星宇、付燕玲、陈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星宇及其辩护人肖丞,被告人付燕玲、陈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康、汪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裕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康及辩护人周礼应,被告人汪伟及辩护人张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汪康、汪伟在明知他人...
被告人汪康,男,1994年12月30日生,XX,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周礼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伟,男,1994年2月6日生,XX,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
再审申请人汪一华因与被申请人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宇晶预制构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40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一华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环境监察整改通知书、中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租赁合同、住所(经营场所)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思奇、唐某唐某某某某汪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起,被告人毛思奇、唐某唐某某某某汪某先后入职追梦公司,后分别任业务部...
罪犯汪忠东,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浙07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忠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汪忠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浙刑终...
罪犯汪志敏,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通城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志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汪志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广义、汪旭利、王旭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广义、被告人汪旭利及其辩护人朱辉、被告人王旭及其辩护人蒋礼到庭参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汪旭利明知江辉、汪慧和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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