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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21-135 共查到法学 土地行政管理相关记录137条 . 查询时间(0.604 秒)
再审申请人高连存诉被申请人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补办宅基地使用证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行终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连存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判决,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多年来的不作为违反行政法高效便民的原则,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书,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高连存...
上诉人杨晓飞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6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月娟、翁庆、翁丰因一审原告翁星权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色市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医药公司(以下简称田东县医药公司),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东县政府)土地确权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2018)桂行终6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
上诉人李增书、刘利伟、刘丽华因诉被上诉人平山县政府为第三人魏同江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德明诉被告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同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被告申请书》,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变更为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案被告。
上诉人张石站因土地行政登记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行初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树榕、高爱菊因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6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高连国、高岩因宅基地确权证明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田广贞、田凤华因与文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5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魏云因诉请撤销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行初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国,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宁宁、宋连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纪德仿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威海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行终18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镇安、陈灿棠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江门市××海区人民政府礼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礼乐街道办)、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公安分局)、江门市××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江海住建水务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粤行终15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
再审申请人韩玉坤、张桂芬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唐山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行终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原永成因诉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丹东市政府)、辽宁省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丹东市国土局)、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丹东市住建委)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行终3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刘宝营因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行初2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宝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心升、张德平,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臻、侯一男,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彦明、李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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