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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相关记录134条 . 查询时间(0.151 秒)
代圣文因诉丹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行初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4月8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代圣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被上诉人丹东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国、姜宇,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声传因诉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县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26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声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未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二、评估报告内容未能真实反映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评估机构及被申请人未...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长柱,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通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樊成华,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申请人刘长柱因诉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行终1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团结,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唐良智,该市市长。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唐团结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庆市政府)、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
杨彪、杨宗桥、李思汉、李延军诉称,杨彪等四人的承包地位于海城市西××后××村,因西柳宏基工业城启动地块D区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对杨彪等四人的土地进行征收。由于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至今杨彪等四人没有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9月8日,杨彪等四人通过张桂禄、崔高勇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海城市政府于2015年4月13日向宏宜工业城公司核发了海城国用[2015]第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
再审申请人大连金龙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三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4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龙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土地证及对应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办理土地证,必然引起房屋贬值,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证及对应...
上诉人张艳英因其诉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抚宁区政府”)占用宅基地行为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艳英在原审中诉称,2020年1月9日,抚宁区政府通过村会计打电话通知张艳英的儿子高长飞领取宅基地补偿款,高长飞告诉张艳英后,才得知2019年抚宁区政府为中俄天然气管道施工违法占用了其位于抚宁...
上诉人张麦熟因与张白子、高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阳县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初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张白子、张麦熟系亲兄弟。2007年,张麦熟申请对案涉土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原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送高阳县人民政府。2008年1月,高阳县人民政府为张麦熟核发高集用(200...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小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小集村。再审申请人田明臣、高春莲因诉被申请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行终1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明臣、高春莲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认为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错误...
再审申请人隆安县乔建镇乔建社区第1村民小组至第22村民小组(以下乔建社区1至22组)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6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乔建社区1至22组以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人武永江因其诉永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清县政府”)不履行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武永江在原审中诉称,其系永清县三圣口乡黄家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承包的土地因三圣口220KV变电站建设被占用。2009年武永江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武永江承包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但未签订征地...
上诉人暴秋山因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港区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补偿职责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查明,暴秋山系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涂庄村村民,2008年5月15日海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秦皇岛北部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暴秋山所在村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协议约定:征收涂庄村集体土地17...
上诉人张希彬因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行初1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1994年8月24日,甲方魏县经济贸易实业总公司与乙方魏县魏城镇东关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甲方代表魏县人民政府合资兴办“隆生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根据相关文件批复精神,按照魏县人民政府意见占用魏城镇东关村民委员会耕地136亩,兴建隆生...
刘晓芳诉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兴岛管委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长兴岛国土分局)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辽02行初48号行政裁定,驳回刘晓芳的起诉。刘晓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8)辽行终1176号行政裁定,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行初48号行政裁定...
上诉人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锦州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新区管委会)、锦州市自然资源局、锦州市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土地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天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陈伟华,被上诉人滨海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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