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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记录140条 . 查询时间(0.366 秒)
再审申请人姚俊能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汕头市政府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440-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址麟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汕头市政府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440-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文雄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汕头市政府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440-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吴伟宣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汕头市政府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440-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汤清叶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汕头市政府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440-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纯洁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汕头市政府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530-5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庄巧如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汕头市政府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530-5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清志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汕头市政府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440-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立法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全市性工作。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要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凡因特殊情况...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促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在申请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时,申请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汕头等13个城市逐步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本通告所称粤Ⅲ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促进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推进我市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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