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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61-75 共查到法学 人力资源相关记录199条 . 查询时间(0.183 秒)
上诉人沈领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行初5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领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惠明、周丽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的委托代理...
段佳欣诉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铁岭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辽12行终5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段佳欣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
再审申请人大连圣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元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沙河口区人社局)及杨洪春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3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圣元公司申请再审称,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姜天斌发病时间是6点40分与事实不符,姜天斌冒用他人身份入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吴党梅诉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奉贤人保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吴党梅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行初6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吴党梅原系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以下简称巾帼奉...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孟如意,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黄海荣,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和平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钟楼区人社局)、孟如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及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2019)苏04行终2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LiudmylaStepanova,女,国籍乌克兰。委托代理人赵士国、李中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凌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斌慧,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通市崇川区美乐英语培训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7号体育会展中心东长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龙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龙涎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朝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烈翔,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婷婷,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108号。法定代表人蔡绣鸿,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佳木斯洪达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万兴村。法定代表人:马振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8号。法定代表人:孔萍,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8号。法定代表人:闫...
再审申请人王春吉因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葫芦岛人社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行终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春吉申请再审称,王春吉之所以超过工伤申请期限,是因为葫芦岛人社局怠于、推延履行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江滨棕榈湾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北路240-248号105-2室1号、201室1号。经营者李澄宇,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潘成波、黄伟杰,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4幢3-4楼。法定代表人吴晓贵,局...
再审申请人吴立新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社会保险待遇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行终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立新申请再审称,198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并不知道一些知识青年人社部的相关政策和文件,今年三年份左右知道后即开始主张权利。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贾凤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贾凤春主张撤销的《职工工伤残废证》作出之日为2005年4月11日,贾凤春主张其在2007年8月14日才收到该证,但即便从2007年8月14日开始计算,贾凤春提起本案诉讼也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由于作出《职工工伤残废证》的主体是葫芦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并非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故葫芦岛市人...
再审申请人王吟龙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一审第三人鞍钢矿山民政企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行终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卢思芹因诉被申请人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献县人社局)退休社会保障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行终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思芹申请再审主要称,1.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原审判决对申请人参加工作的过程、时间审理基本清楚,但是判决书却作出“本院认为,卢思芹的退休档案资料中记载,其参加工作...
再审申请人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申请人韩久斌及原审第三人宽城金利矿业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行终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审法院错误的理解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申请人在工伤认定行为过程中全面审核了宽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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