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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30 共查到法学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关记录93条 . 查询时间(0.235 秒)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青青子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宏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敏,女,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深圳市青青子木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有明确的限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增城市。法定代表人郑清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柯俊义。原审被告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瑞堂。上诉人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珂宏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中路陶瓷区北1栋1-1号,经营者杨可达,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五泄镇道坞村外道坞73号。上诉人上海约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普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
原告李永利。委托代理人梁霞,上海博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利雅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利诉被告天津市利雅得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元,由原告李...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告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美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娟,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王坤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上海象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上海晶朵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博以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王坤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
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益萍。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益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
本院在审理原告IRO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三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IRO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IRO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IRO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2元,减半...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公司”)、深圳爱你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你纳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纽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羽、范旸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爱你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
上诉人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环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多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妙春、张晓东,被上诉人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惠、朱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辉、赵克勇与被告上海生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克勇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骏,被告生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云、朱世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辉、赵克勇共同诉称:两原告系名称为“冷焊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两原告投资设立了上海朗*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PATRICKSCHMIDT,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石正兵。上诉人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该案系系列案件,一直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叶怀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吕邱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简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银喜。上诉人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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