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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46-60 共查到法学 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记录221条 . 查询时间(0.028 秒)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国瑜,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山社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士炎,男,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再审申请人王国瑜因与被申请人钱士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425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志勇,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军,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明方,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秀芳,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再审申请人冉志勇因与被...
迟光宇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赵斌系再审申请人的战友,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再审申请人向其借用两笔借款。两次借款再审申请人均填写了《借款借据》,都是由赵斌提供的固定格式版本,再审申请人填写后交给赵斌时《借款借据》的出借人一栏为空白,再审申请人未填写,赵斌也未...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再28号民事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潘定金再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再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虽然本案一审查明,2012年12月4日,潘国普偿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永正,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平,浙江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飞,浙江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再审申请人王永正因与被申请人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3244号民...
军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七、九、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错误。原审法院将被申请人宣秀芳与再审申请人的所谓拼凑伪造的通话录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错误,录音中并不能明确本案争议借款款项的具体方向,相反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恰可以证明所谓从宣秀芳处借款于当...
李海丰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任何其本人银行账户转账流水证据证明其向再审申请人出借过100万元的事实。而出具的是案外人朱禹飞与再审申请人的银行流水,此流水也不是完整的,再审申请人转给案外人朱禹飞的部分予以隐匿,再审申请人一审庭审时就明确指出案外人朱禹飞与再审申请人的转账流水与本案无关,案外人朱禹飞转给再审申请人100万转账是其与再审申请人的投资入股合作资...
李鸿娣申请再审称,(一)两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借贷关系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微信证据表明本案是被申请人主动向再审申请人请求由再审申请人替其向外放款的投资行为,这与借款有本质区别。其他投资款项的利息即投资回报来自客户,而非李鸿娣付给慕馨的利息。慕馨的款项系投资款,跟其他投资人的钱一起借给客户,李鸿娣负责协调客户与资方,慕馨想要撤回本金也是撤回给客户的投资本金。(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遗漏诉讼当事人,二审...
王贵、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只是向杨忠福借款共计24万元。因杨忠福告诉申请人其中有被申请人10万元,让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还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账号转款27,5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国华,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涂朝英,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再审申请人胡国华因与被申请人涂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春生,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淑能,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再审申请人葛春生因与被申请人杨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91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再审申请人孔仕才因与被申请人顾瑜及二审被上诉人杨满生、邹敏乐、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孔仕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致使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1.二审判决认定“孔仕才认可足额收到13004.7156万元,抗辩称13004...
再审申请滕启明因与被申请人滕素娟、滕淑梅、滕起忠、滕颖,一审被告滕海洋、滕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滕启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能查清滕国元与滕启明之间的借款时间、地点,出借资金来源、借款凭证等事实。仅依据证人证言进行推定,而证人既不在借款现场,也没有代表过滕国元向滕启明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国华,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文南,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再审申请人吴国华因与被申请人陆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276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王学东申请再审称:2014年9月3日王学东向孙志生借款15万元并为孙志生出具借条,而且有转款记录为证,根本就没有向孙志军借款的事实,是孙志生从孙志军处借款15万元后,借给了王学东。而孙志军不知通过什么手段取得了王学东为孙志生打的欠条。原一、二审法院对此没有认真调查。综上,一、二审判决错误,王学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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