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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 共查到法学 马银相关记录6条 . 查询时间(0.107 秒)
马银:你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终133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辩称自己无罪。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确认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到案经过,立案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阚久胜、马银、马常超、李美林、王连池、张月瑛、石大伟、于海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Ο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京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阚久胜、马银、马常超、李美林、王连池、张月瑛、石大伟、于海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淑珍、检察员助理王贤则出庭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阚久胜、马银、马常超、李美林、王连池、张月瑛、石大伟、于海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Ο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京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阚久胜、马银、马常超、李美林、王连池、张月瑛、石大伟、于海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淑珍、检察员助理王贤则出庭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了(2015)嘉刑初字第9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银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吴家洼监狱于2018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自报马某某。被告人自报熊某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自报马某某。被告人自报熊某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马某某、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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