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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记录45条 . 查询时间(0.052 秒)
再审申请人杨建立因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行终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建立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胡乱裁判、程序违法、颠倒责任,把无责任人的再审申请人定为负主要责任;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对2000元罚款和拘留处罚权存疑,认定有权处罚但未列更有力的证据和法律依...
李东申请再审称,1.2019年8月20日,申请人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凌河大队交警拦截。凌河大队以申请人车辆三年未经过年检为由,将申请人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不符合法律规定。2.造成申请人无法年检的原因是凌河大队给申请人车辆强加了157条违章记录,致使申请人无法年检。申请人已提交刘建和、李海成、徐静及王智出具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并未违章,因此,一、二审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阳,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22号乙。刘阳因诉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以下简称铁西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1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姚虎林,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苏国铭。出庭负责人陈忠,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周刚。
原告董家荣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扣留驾驶证及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家荣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付安,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委托代理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乔斌。再审申请人秦付安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行赔终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付安,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委托代理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乔斌。再审申请人秦付安因裁定驳回起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行终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上诉人丁葆华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等证据不能显示“车牌为沪L1XXXX的机动车正在驶入导向车道的画面”,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不能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保持清晰、醒目、正确、完好,事发路口由北向南出政通路停车线后,距地道入口20米的道路上并未划线,则行驶车辆只要遵守安全通行原则,就可自行选择驶入地道或者地面道路。即使上诉人驾驶车辆因辨认错误...
上诉人梁锦校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普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普陀公安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7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锦校,被上诉人普陀交警支队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派出所...
上诉人王自栋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上铁交警支队)罚款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行初8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20年9月25日10时08分许,王自栋驾驶牌号为沪B8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空车未载客驶入铁路上海南站出发层环路西侧约0米,实施了机动车违反...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伟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仲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伟撤回起诉。
上诉人罗时中因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行初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9月23日上午8时许,罗时中驾驶牌号为甘A3XXXX的小型轿车,途经控江路江浦路口时,因一侧刹车灯不亮被执勤警察拦停。警察上前检查时发现罗时中在赤脚驾驶,当即向罗时中指出其车辆一侧刹车灯不亮和赤脚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
再审申请人秦深因罚款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终4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秦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嘉定交警支队”)出具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违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属无效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下简称“嘉定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行...
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已查明,2020年5月12日17时57分,陶书治驾驶牌号为苏L6XXXX的轻型普通货车在上海市延安西路南京西路西约1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向陶书治进行了处罚事先告知,听取了陶书治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编号:X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伟梁,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黄卫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卫岚。再审申请人陈伟梁因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终371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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