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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里约热内卢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了多边国际环境法律框架的核心概念,但这种核心地位从法律角度看究竟具有何种意义,学术界争议颇多。笔者认为,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示的各项国际法法源入手,分析“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准确把握其法律意涵的正确途径。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可持续发展”概念能够通过多边环境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接纳取得一定的规范意义,但就司法判例和学说的现状看,其距离成为国际习惯规则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总体上看,“可持续发展”是统摄性的“环境政治伦理”概念,目前还主要属于所谓“软法”的范畴。
多边国际环境法律框架 可持续发展 法源分析 国际法院规约
2012/11/15
自1992年里约热内卢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了多边国际环境法律框架的核心概念,但这种核心地位从法律角度看究竟具有何种意义,学术界争议颇多。笔者认为,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示的各项国际法法源入手,分析“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准确把握其法律意涵的正确途径。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可持续发展”概念能够通过多边环境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接纳取得一定的规范意义,但就司法判例和学说的现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