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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非法拘禁相关记录80条 . 查询时间(0.081 秒)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京立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19)冀0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京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被告人丁某,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XX,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200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决定转...
金惠芳:你因孙洪祥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刑初9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判决孙洪祥等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4579.53元。
吴元恒:你因赌博、非法拘禁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刑终82号刑事裁定,以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与你的第一审辩解及第二审上诉理由一致,第一、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论理评析,所作出的评判观点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张金金、蔡东强、刘彪、方永东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秋、慈长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江波、郭丽君、梅晓飞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戈某1、刘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对其他未达...
付池运:你因付大军起诉祝凤归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497号刑事裁定、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刑终873号刑事裁定和(2020)浙07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泽卫犯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刘玉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冀06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泽卫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郝雅和:你以唐亮犯非法拘禁罪,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刑初166号刑事裁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348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自诉人必须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胡东升:你以闫树学、杨野犯非法拘禁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刑初653号刑事裁定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167号刑事裁定,以本案控诉闫树学、杨野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确凿、充分,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对于上诉人张泽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1.关于张泽昌运输毒品的证据问题。①762.8克涉案毒品实物系李某2驾驶车牌为粤G×××××的雷克萨斯小汽车从广州市返回惠来县时被公安机关在该车驾驶座底下现场缴获;②同案人林某1多次稳定供述张泽昌指使其与李某2从惠来县携带700克左右的冰毒驾车到广州市进行贩卖,并由李某2负责贩卖,其负责清点钱款,期间李某2因冰毒贩卖不出去而带回车里,同时收回大量现...
罗成:你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抢劫罪一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认定的犯抢劫罪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抢劫事实存在错误,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你实施抢劫的行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抢劫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定性存在错误;原审判决生效后,出现新证据与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审判决剥夺了你的部...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伯鹏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李磊犯非法拘禁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3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伯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李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
罪犯刘杰,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静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做出(2009)一中刑少终字第51号刑...
被告人刘剑锋,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现住沧州市运河区,无业,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非法拘禁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满,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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