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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价值内涵是证成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起点。此一证成过程是对基本权利的目的解释。中国宪法下基本权利的价值与目的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人的全面解放,是体现中道权利观的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不应以私法自治作为评判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决定性标准,而是应在完整意义的自主理念的宏观视野中,寻求私法自治的定位,理解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价值。宪法不只是公法,它是包括国家与社会在内的整个共同体的根本法...
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2年年会暨“全人类共同价值与经典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2022年11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生态环境司法案例的法理阐释”成功举办。本次论坛通过线上交流的形式,以“生态环境司法案例的法理阐释”为主题,聚焦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中的生态环境司法案例,“以小见大”阐释案例背后的事理、情理、法理,服务环境司法审判发展,深化生态治理现代化。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处支持,并受...
在古代中国,“律”的实施(简称“律治”)从来不是独立的,与它并行的还有“王治”与“吏治”。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清望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4期发表论文《国家客观文化法益的法理分析及其法律保护——以英雄烈士权益保护为切入点》。
近日,由中共湖北省宣传部、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教育电视台承办的第十一届“法理争鸣”华中高校版权辩论赛决赛于武汉教育电视台演播厅顺利举办。“法理争鸣”华中高校版权辩论赛是湖北省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赛程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16所参赛高校通过飞书平台参与,武汉大学法学院辩论队认真备赛、努力训练、全力以赴...
2021年12月26日,由《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迈向新征程的中国法治、法学和法理”研讨会召开。来自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
在江歌母亲江秋莲起诉刘暖曦(原名刘鑫)之前,双方争讼在网络发酵已久。本案被告所在地的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甫一宣判,社会各界即议论纷纷,法律界也高度关注本案,且对裁判文书存有争议。2022年2月16日上午,该案二审在青岛中院开庭,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2021年12月26日,由《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迈向新征程的中国法治、法学和法理”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来自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
2021年11月14日上午,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统一法律适用”研讨会召开。会议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理学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统一法律适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思维”等议题展开热烈讨论,来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上海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东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山大...
司法裁判是一种基于来源的论证活动。在逻辑上,“裁判依据的来源”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裁判依据的效力来源于哪里,也即使得裁判之所以成为“司法”裁判的根源;另一层意思是裁判依据的内容来源于哪里,也即具体案件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的来源。
2021年8月,东南大学郭秉文文科实验班开设的“五理”课之一的法理课程教材《法理》正式出版,本书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各位杰出的法学教授和法理研习者共同完成。东南大学法学院牵头的“法理”课程是“精品文科”发展战略中人文社科人才培养重大创新的基础课程,是面向人文社科本科生的基础性课程群 “五理”之一,是文科通识教育的核心模块。该课程致力于名师讲课、大师讲堂、特色研讨等诸环节讲授法律之原理,以达深入浅出、鞭...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一个时期以来,刑法谦抑性原则被仅仅理解为刑法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刑法及其这一原则的严重误解。谦抑性原则的确是刑法原则,但并非是仅局限于刑法范围之内的原则,它不仅是刑法的问题,也是整个刑事法律的问题。刑法的适用问题,古今中外历来都不仅是刑法学问题,而是整个法学、法律与法治的问题。
4年前孙某与丈夫韩某到江苏常州打工,女儿今年满6周岁,将入读小学一年级,夫妻俩向当地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办公室提交了入学申请,因韩某未成年时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依据当地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积分标准,其女儿无法入学。经多方协调,当地“积分办”依法取消了相关扣分,表示将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入学标准,推动积分入学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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